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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作者:牧神农机 发布日期: 2019-10-16 二维码分享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修订稿)
      为完善和健全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要求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专项研究论证,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与要求、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2、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原则、现金分红条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4、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投资者热线、投资者邮箱、互动易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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